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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8571537/2012-00019 |
主题分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综合政务/02A文秘工作/便民服务 |
责任部门:河口乡 |
发布机构:河口乡 |
发布日期:2012/10/25 17:56:11 |
关 键 字:意见,规定,措施,服务,计划,管理,项目,收费,材料,标准,计划生育 |
河口乡便民服务中心——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指南 |
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办理窗口:计生服务窗口
3.事项类型:即办件
4.承诺时限:即收即办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6、窗口电话:028-36560001
7、投诉电话:028-36560001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三、办理程序
1.申请:夫妻双方或一方向本人户口所在村(居)委会书面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规定项目如实填写;
2.初审:村(居)委会在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夫妻子女情况进行初审,并在村(居)意见栏签注意见,加盖公章;
3.审核:申请人将经本单位或村(居)委会初审的《申请表》和夫妻双方合影照两张报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乡便民服务中心计生办窗口审核(在育妇管理系统中核实);
4.发证:乡便民服务中心计生办窗口根据审核情况在《申请表》乡意见栏内签注意见,符合条件的按年度编号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申请条件
1.夫妻持有《生育服务证》,户口所在地在本乡;
2.夫妻(含再婚)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子女未满18周岁;
3.离婚或丧偶者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
4.夫妻双方有一方已采取有效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
五、申请材料
1.夫妻双方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
2.《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3.离婚的须有《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4.丧偶的须有乡出具的丧偶证明;
5.收养子女的须有合法的收养手续;
6.落实节育措施证明;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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