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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8571537/2012-00021 |
主题分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综合政务/02A文秘工作/便民服务 |
责任部门:河口乡 |
发布机构:河口乡 |
发布日期:2012/10/25 17:58:15 |
关 键 字:调查,意见,规定,通知,制度,服务,审批,信息,计划,项目,集体 |
河口乡便民服务中心——申请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申请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一、目概述
1.项目名称:申请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2.办理窗口:计生服务窗口
3.事项类型:承诺件
4.承诺时限:18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6、窗口电话:028-36560001
7、投诉电话:028-36560001
二、法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
三、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申报对象向本人户口所在村委会书面申请,并按规定如实填写《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报表》(一式二份,以下简称《申报表》)以及申报对象见面申请速记表;
2.初查:村委会在收到《申报表》后对申请夫妻的“四史”(婚姻史、子女史、收养史和节育史)及其提交的户口本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查,组织村民代表进行评议(制作二份评议表),并在村办公室等地张榜公示,无异议时在村(居)意见栏签注意见,加盖公章;
3.初核:乡在收到村交来的《申报表》后对申报材料(主要是户口本)进行初核,同时组织乡干部深入村组农户走访群众进行调查(制作三份知情群众调查材料),组织乡干部集体复核(制作一份乡复核表),并在乡、村张榜公示,无异议时,乡主要领导在《申报表》签注意见;
4.审查:县人口计生委在收到乡上报奖扶对象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对申报对象材料进行审查,并按要求对上报对象组织人员进村入户检查;
5.审批:在全面审查无异议时,委班子集体对上报对象进行审批确认,并将审批确认《申报表》返给乡,在乡、村张榜公示。
6.备案:县人口计生委对全县奖扶数据进行汇总、报省市备案,并将个案信息录入国家奖扶网。
四、申请条件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民:
1.本人及配偶有一方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街道);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58—59周岁女性由省按照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予以奖励,年满60周岁后纳入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
五、申请材料
1.本人及配偶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必须是二代身份证);
2.本人及配偶生育(含收养)现存子女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及配偶在1994年2月1日后登记结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1994年2月1日前有结婚证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无结婚证的提供结婚证明。
4.本人及配偶在1992年4月1日后收养子女的需提供合法收养手续;
5.申报对象婚姻发生变化,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复印件,丧偶的由乡人民政府出具《丧偶证明》;
6.本人及配偶生育(含收养)子女死亡的,由乡人民政府出具《子女死亡证明》(多个子女死亡的统一出具一份子女死亡证明);
7.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8.本人2寸照片2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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