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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8571537/2012-00014 |
主题分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综合政务/02A文秘工作/便民服务 |
责任部门:河口乡 |
发布机构:河口乡 |
发布日期:2012/9/19 10:14:48 |
关 键 字:条例,规定,措施,服务,审批,浙江,计划,分配,经济,承包,集体 |
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 |
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简称《人口法》是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称《省条例》是2002年9月3日起施行。
3、法定婚龄是指男22周岁,女20周岁。晚育年龄是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
4、当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5、《省条例》规定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审批宅基地、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时按两人计算,承包土地和山林优先照顾。农村扶贫应把贫困的独生子女户和女儿作为重点对象。”
6、替代他人参加节育措施的(查孕查怀)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介绍、参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7、对非法胎儿性别鉴定、选择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对象,原生育安排失效,并不再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8、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婚育证明的处以200~500元罚款。
9、《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患有医学
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能结婚。
10、《省条例》或村规定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享有的优惠政策有:宅基地按两人计算;承包土地和山林优先照顾。
11、已婚育龄妇女应自觉按时接受“三查”服务,逾期将严格按计划生育合同规定每人每期收取违约金2530元。
优质服务
1、育龄妇女服用避孕药停药至少为6个月后可以怀孕,否则容易造成胎儿生理上的缺陷。
2、知情选择指通过村人口分校等阵地开展宣传教育,让群众掌握避孕、节育知识,然后根据各人的身体、生理等情况,因人制宜选择合适的节育措施。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应具备:精神正常,有自理能力;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能自觉履行知情选择的规程和责任。
3、如果哺乳期的妇女不避孕,也可能会怀孕,因此哺乳期的妇女也需要采取避孕措施。
4、育龄妇女产后放环时间一般为:顺产42天~3个月内,剖腹产为6个月后。
5、避孕措施失败时,在72小时内服用紧急避孕药。
6、妇女在怀孕期间应注意:不要滥用药物;预防感染性疾病;不要接触有害物质;禁止吸烟、喝酒;避免与放射性环境接触。
7、已有一个孩子的夫妇首选避孕方法是放环,如果不适合放环的,在签订知情选择协议书后,可选用避孕药、避孕针、皮下埋植、避孕套等避孕方法。
8、宫内节育器(放环)的主要优点是:高效、长效、可逆(取环后生育能力很快恢复)、简便、经济。
9、多次人工流产造成的后果有:盆腔炎,宫腔粘连,导致不育,闭经等;容易引起今后怀孕出现前置胎盘等并发症;可使子宫壁变薄变软,手术时易出现穿孔等严重后果。
10、正常情况下,婴儿在10~12个月断奶最好。
11、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有三种:性传播、母婴传播、血液传播。
12、一般的日常生活接触不会感染艾滋病病毒。
13、符合条件生育第二胎的需要审批,由本人到乡(镇)计生办办理申请手续,到县计生局审批并领取《二胎再生育证》。
14、双方均为农村户口,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姐妹中一人)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5、一方未生育过,令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6、生男生女主要由男方决定。
17、妇女最佳怀孕年龄是25~29周岁。
18、“五期教育” 是指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中老年期的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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