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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008570032/2017-00277 主题分类:基础分类/文件/政策文件
 责任部门:县政府办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6/13 14:50:32 关 键 字:关于,印发,仁寿县,仁寿,寿县,县城,城市规划,城市,规划区,规划,工程,程建,建设,废弃物,废弃,弃物,管理办法,管理,办法,通知

关于印发《仁寿县城市规划区工程建设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仁府办发〔2017〕39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仁寿县城市规划区工程建设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8日 

 

仁寿县城市规划区工程建设废弃物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规划区废弃余土、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规范工程建设废弃物处置行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仁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废弃物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单位、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石)、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工程建设(含商业门市和居民住房装修)废弃物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 坚持凡运必审、规范实施、集中处置。所有工程建设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程序审批、按要求运输、按规定处置。坚持牵头揽总、各方协作,县城市行政执法局作为工程建设废弃物处置的牵头部门,负责按本办法要求牵头组织实施。发改、规划、住建、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环保、房管和县鑫城建设公司等有关部门须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切实履职尽责,做好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 

县城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工程建设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查考核;负责牵头核发准运证、处置证;负责牵头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对阻碍渣土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处理等工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负责废弃物运输车辆的交通管理等工作。 

县规划局负责做好废弃物专用消纳场建设的规划选址,负责办理废弃物专用消纳场的规划手续等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完善废弃物专用消纳场和临时消纳场的土地使用手续及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按照“六不准,六必须”要求,从严管理建筑工地;对未办理废弃物处置证、准运证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准其从事开工勘验活动(即土石方开挖)。 

县工商质监局负责废弃物处置企业的工商执照办理及违反工商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督促业主对建设废弃物消纳场的环境影响评价,负责对废弃物处置场地违章倾倒工业、医疗垃圾案件等进行查处等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办理废弃物消纳场的立项手续,负责废弃物处置收费工作的监管等工作。 

县房管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居民住宅的装饰装修废弃物的规范收集处置等工作(无小区物业公司的,由所在乡镇负责)。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废弃物运输车辆的超载超限、非法营运等行为的查处。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五条 坚持“谁产生、谁处置、谁申报”原则,产生废弃物的施工单位、个人或管理部门负责按规定和程序取得废弃物准运、处置审批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严禁无证施工和运输。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含建筑物的工程装饰装修)由施工单位或个人负责向县城市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填写审批表(包括工程名称、废弃物类别、总量、地理位置、运输路线、时限和运输工具等);县城市行政执法局收到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住建、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现场核实认定,经各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准运、处置手续。 

允许区域内废弃余土平衡处置。需运输处置废弃余土的施工单位和需购买废弃余土填方的施工单位,共同向县城市行政执法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城市行政执法局组织住建、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现场核实认定后,按规定和程序办理废弃余土的准运证后,方可组织实施,且免收废弃物处置费。若有剩余的废弃余土仍需按规定运输到指定的消纳场集中处置。 

第七条 门市和商铺装饰装修产生的废弃物,由经营业主负责向县城市行政执法局申请。废弃物由县城市行政执法局直接或委托专业公司收集运输和处置,运输处置费由经营业主自行承担。 

第八条 商住小区居民住房装饰装修产生的废弃物由其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按规定和程序向县城市行政执法局申报办理准运、处置手续。物业管理公司须按审批要求,负责将小区内的装饰装修废弃物收集运输到指定场所集中处置,也可按照购买服务模式,委托专业公司代其转运和处置。 

无物业公司的居民住房装饰装修由所在的社区居委会负责,按规定和程序向县城市行政执法局申报办理处置准运手续。 

第九条 规划区内已报征未供土地的废弃物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已供土地的废弃物、在建工地施工或工程装饰装修产生的废弃物由县住建局负责;有物业管理公司的居住小区内住宅装饰装修产生的废弃物由县房管局负责,无物业管理公司的居住小区内住宅装饰装修产生的废弃物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商业门市和商铺的装饰装修产生的废弃物由县城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各责任单位必须严格废弃物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管辖区域内无乱堆乱倒废弃物行为。 

上述单位负责督促项目业主、施工单位或个人严格按规定对废弃物进行运输和处置。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条 工程建设废弃物运输车辆实行专业化管理制度。所有参与或从事工程建设废弃物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专业标准并取得县城市行政执法局认证,方可从事废弃物运输活动。 

工程建设废弃物运输车辆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具备全封闭运输功能;2.按规定完善车身颜色、标识标志;3.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受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对其运输线路轨迹的全程监管;4.车辆必须证照齐全。 

第十一条 废弃物运输以项目为单位,实行一车一证管理。核发的处置准运证,不得转让、借用、涂改、伪造。项目废弃物运输完成后,证件自动作废。 

第十二条 废弃物运输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牌无证、“抛洒滴漏”、超载超限或黄标车及其他未取得专用运输车辆证明的车辆从事废弃物运输活动。 

第十三条 允许县属国有公司或社会组织组建废弃物专业运输公司,按照双方自愿、有偿服务原则,参与废弃物的收集运输活动。 

第四章 消纳场建设和管理

第十四条 由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根据现有废弃物消纳场使用和区域内项目建设情况,及时研究提出新建废弃物消纳场的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五条 新建废弃物消纳场涉及的征地拆迁安置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涉及证照手续办理由对应的县级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废弃物消纳场的运行和管理由承建单位负责。对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出具废弃物处置准运证的,准其倾倒处置,并按公示的收费标准据实收费;凡未取得废弃物处置准运证的一律不准其倾倒,并移交县城市行政执法局牵头核查处理。 

由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县住建局负责,将宗地内废弃余土的总量和处置方式,作为今后土地出让的基本情况纳入土地出让方案中。宗地竞得方须在办理报建审批手续时,一次性向指定的废弃物消纳场的经营管理单位缴纳废弃余土处置费;若缴纳的废弃余土处置费高于实际运输处置费,则由经营管理单位及时足额退还,若低于实际运输处置费,则由经营管理单位按规定据实补收。 

第五章 处罚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 

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顶格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寿县城市规划区工程建设废弃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仁府办发〔2012〕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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