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12 一、申报对象
具有辖区户籍常住居民,本人及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符合允许申报情形的对象户。
二、不允许申报对象(有重大疾病除外)
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有自用小车或运营车辆。2.农村居民中有商品房;3.拥有经营性商业门面店铺,且有租金或经营性收入的;4.有财政供养人员;5.个体户或办企业的;6.领取社保的;7.人户分离,经济收入不明确;8.家庭中有直系亲属是公务员或公职人员;9.年均收入高于3120元/年的。
三、申报条件
1.因病致贫:(1)患有癌症、尿毒症、白血病、红斑狼疮、瘫痪等重大疾病的有限纳入;(2)患有长期慢性病,且近一年内医疗费用个人支出超过5000元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3)年老多病,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赡养人公开且放弃赡养或无赡养能力的。
2.因残致贫:一、二级残疾或其他残疾(含未办证的事实残疾),本人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因灾致贫:因天灾人祸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困难的;因以上原因造成家庭幼儿、在校生无法定抚养人或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
4.其他特殊原因致贫:原发性困难群众、刑满释放人员丧失生活能力,导致生活困难。
四、申报程序
1.本人申请。对象户本人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写出承诺书。因重大疾病致贫的,需提供半年内县级以上医院病例证明和医疗发票;因长期慢性疾病致贫的需提交病例和近一年内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票据(5000元以上);因残致贫的需提供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
2.入户调查。由乡、村、社干部组织调查组,对申报情况进行逐户核查,对不符合条件或相关证明材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不进入评议程序。
3.公开评议。(1)成立由乡、村、社干部,党代表、人大代表、村民代表组成的评议组。(2)召开由全体村民参加的评议大会,由申请人在大会上作申报陈述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得票多少确定纳入对象。(3)评议结果公示7天。(4)乡、村、社干部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亲属申请低保的,需备案登记。
五、常态化管理
对低保对象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对已脱贫或死亡的,要及时清退,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