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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8570200/2017-00021 |
主题分类:基础分类/服务/便民服务 |
责任部门:县人社局 |
发布机构:县人社局 |
发布日期:2017/2/23 14:41:38 |
关 键 字:养老金 |
关于规范取得独生子女证增发养老金审核办理工作的通知 |
关于规范取得独生子女证增发养老金审核办理
工作的通知
眉人社办发〔2016〕64号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眉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6年1月22日,省人大通过《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明确了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配套措施。全面实施半年来,申请生育二孩的家庭逐步增加。由于目前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制度,未及时按规定将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等(以下统一简称《独生子女证》)退回,导致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辨别其提供的《独生子女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为避免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现将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取得《独生子女证》增发养老金的审核办理工作规范如下:
从2016年7月1日起,凡我市取得《独生子女证》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应先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部门对《独生子女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确认,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方能按政策规定增发养老金。对办理退休手续时未提供经卫生计生部门审核确认的《独生子女证》而在之后提供的,从其提供的次月起按政策规定增发养老金,之前的不予补发。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眉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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