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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8570200/2017-00019 |
主题分类:基础分类/服务/便民服务 |
责任部门:县人社局 |
发布机构:县人社局 |
发布日期:2017/2/23 14:31:50 |
关 键 字:工伤保险 |
关于调整建筑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
眉人社发〔2016〕57号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眉山市财政局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眉山市总工会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根据《四川省关于深入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39号)精神,结合国务院、省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社会保险费费率的总体部署,为维护全体建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分担建筑企业因工伤亡赔付风险,鼓励建筑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决定调整我市建筑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现将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缴费标准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建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由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且不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计缴公式为:项目工程总造价×2‰。在建项目按剩余工期计算。
建筑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国家政策调整等因素适时调整并公布。
二、执行时间
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缴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二)稳妥推进,确保基金安全。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要根据缴费标准变化调整和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及时下发并报市人社局备案;要切实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监控,实时监管,定期开展基金运行分析工作,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稳健运行。
(三)及时沟通,提高工作效率。各级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住建局进行沟通汇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调整建筑企业工伤保险缴费标准的宣传工作,在减轻建筑企业负担的同时,调动其参保积极性,切实维护广大建筑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眉山市财政局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眉山市总工会
2016年8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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