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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8570200/2017-00018 |
主题分类:基础分类/服务/便民服务 |
责任部门:县人社局 |
发布机构:县人社局 |
发布日期:2017/2/23 14:21:41 |
关 键 字:养老保险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新规 |
近期,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继下发《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关于下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补充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62号 )等文件,就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作了明确规定。
一、此次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对象和条件是什么?
(一)申请补缴1995年12月31日前养老保险费的对象和条件
经原劳动部门批准办理了招工手续且在各地实施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仁寿县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实施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间为1987年3月)仍在企业工作,单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原国有企业固定工、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
(二)申请补缴1996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养老保险费的对象和条件
一是1996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可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
1.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生效的仲裁裁决、决定、调解书;
3.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限期改正、行政处理或者处罚决定;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书面处理决定;
6.投诉、信访以及用人单位主动整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实并核定后出具的书面处理意见。
二是2011年7月1日前已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含已依法破产或已注销等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的下岗、失业人员),存在中断缴费年限的,可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此次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一)申请补缴1995年12月31日前养老保险费应提供的资料
1.原劳动部门批准的招工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2.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提供1987年3月及以后仍在企业工作的原始档案证明材料(如工资表、职工花名册、考勤表、年度考核表等)原件及复印件;
3.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1987年3月及以后历年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和财务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1、2款为补缴必备档案资料,必须同时具备,不得以单位或同事出具证明等形式取代原始档案资料。
(二)申请补缴1996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养老保险费应提供的资料
一是用人单位申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提供资料。
1.《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报表》;
2.用人单位申报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的书面申请;
3.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生效的仲裁裁决、决定、调解书;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限期改正、行政处理或者处罚决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书面处理决定;投诉、信访以及用人单位主动整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实并核定后出具的书面处理意见;
4.职工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5.职工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6.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和财务记账凭证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二是个体参保人员申报补缴1996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中断年限养老保险费应提供资料。
1.《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报表》;
2.参保人员本人自愿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书面申请;
3.参保人员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三、此次养老保险补缴标准是什么?
(一)申请补缴1995年12月31日前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标准
以1995年省平均工资(4645元)的60%为缴费基数,28%的缴费比例(单位20%,个人8%),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并从1996年1月1日起按历年记账利率计算利息额至办理补缴手续时止。
(二)申请补缴1996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中断年限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标准
一是1996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按当年缴费基数、现行缴费比例补缴欠缴数额(含利息),并从2011年7月1日起依法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应当做出书面决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二是《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含已依法破产或已注销等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的下岗、失业人员),存在中断缴费年限的,可由个人选择以办理补缴手续时我省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100%为缴费基数,20%为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中断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工资指数统一记载在缴费当年。
四、部分不符合此次补缴政策的情况
1.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2015年11月6日前已按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进行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或重新补缴;
3.政策出台前已达退休年龄且符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不再重新处理或重新补缴;
4.个体参保人员在2011年7月1日以后有中断缴费的,不得办理补缴。
五、本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有效期截止2020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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