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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8570200/2017-00013 |
主题分类:基础分类/动态/工作动态 |
责任部门:县人社局 |
发布机构:县人社局 |
发布日期:2017/2/23 13:58:11 |
关 键 字:补充保险 |
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
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在基本医疗定点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不含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单次合规费用,扣除规定的就医起付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后的部分,按以下比例分段报销:8000元(含)及以下的部分报销10%,20000元(含)以下的部分报销20%,20000元—100000元(含)的部分30%;1000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50%。报销封顶线为一档33万元,二档4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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