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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8570200/2017-00011 |
主题分类:基础分类/动态/工作动态 |
责任部门:县人社局 |
发布机构:县人社局 |
发布日期:2017/2/22 16:13:15 |
关 键 字:保险 |
眉山市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
一、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已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在我市大中专院校、高职中在册就读的学生,以及在我市长期投资经商、务工、居住的外来人员及未成年子女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二、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分为两档,城乡居民可任选一档参保缴费。2017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第一档150元/人·年,第二档240元/人·年。补充医疗保险自愿参保,2017年缴费标准为每人50元。
政府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五保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的“三无人员”;计生特别扶助对象等七类困难群体按第一档150元/人/年给予全额补助,其中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助缴纳50元补充医疗保险。如因个人意愿选择第二档缴费标准参保的,扣除第一档缴费标准补助150元后,不足部分(90元)由个人承担。
三、办理时间
2017年度参保办理时间为2016年10月21日至2017年2月28日。
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办理独立参保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28内。新生儿出生后28天内住院医疗费用可随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缴费参保登记地点
1.城乡居民(中小学学生、儿童)在本人(家庭成员)户籍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办理。2.大中专院校、高职中在册学生在其就读学校办理。3.在我市长期投资经商、务工、居住的外来人员及未成年子女在现居地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办理。
五、2017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普通门诊待遇
参保人员在眉山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普通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60%,一个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100元/人。
(二)住院待遇
根据医疗机构级别设置住院起付线及报销比例。各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50元,一级医疗机构360元,二级医疗机构460元,三级医疗机构660元,异地(市境外)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按第一档缴费的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一级医疗机构75%,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按第二档缴费的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65%。异地(市境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基础上下调5个百分点。
2017年取消参保孕产妇住院分娩定额补助规定,参保人员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住院分娩按普通住院报销相关医疗费用。
2017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县域内住院医疗费用实行“零支付”待遇;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费用个人支付控制在10%。
(三)特殊疾病门诊待遇
特殊疾病门诊按门诊票据费用可报部分的70%报销,按病种区分为600元,800元,2000元三类限额标准,一名参保人员一年最多可报销2个病种,暂纳入特殊疾病门诊管理的病种为17种:
1.2级以上原发性高血压(含2级);2.心脏病(冠心病、高血压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3.糖尿病;4.系统性红斑狼疮;5.再生障碍性贫血;6.脑中风;7.肝硬化失代偿期;8.帕金森氏病;9.类风湿性关节炎;10.强直性脊柱炎;11.重症肌无力;12.慢性活动性肝炎;13.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14.癫痫;15.精神病;16.慢性阻塞性肺病;17.痛风。
(四)重大疾病门诊待遇
重大疾病门诊治疗费用视同住院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予以报销。暂纳入重大疾病门诊管理的病种有3种:1.慢性肾功能衰竭;2.恶性肿瘤(含慢性白血病);3.器官移植术后。
(五)大病保险待遇
大病保险资金从医保基金中列支,城乡居民参保人个人不缴费。参保人一个参保年度内单次或累计住院的合规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后,个人负担达到8000元以上,扣除8000元后由大病医疗保险按以下比例分段报销:20000元(含)及以下部分报销50%;20000元—100000元(含)的部分报销60%;10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80%。
(六)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在基本医疗定点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不含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单次合规费用,扣除规定的就医起付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后的部分,按以下比例分段报销:8000元(含)及以下的部分报销10%,20000元(含)以下的部分报销20%,20000元—100000元(含)的部分30%;1000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50%。报销封顶线为一档33万元,二档40万元。
六、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一)在《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药品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外的医疗费用;
(二)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
(三)因吸毒、打架斗殴、违法行为等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
(四)因自伤、自残、自杀、醉酒、戒毒、性传播疾病(艾滋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美容矫正、生理性缺陷(学生儿童先天性疾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第三方责任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十)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七、异地就医转诊转院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就医管理规定,严格实行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和逐级转诊转院制度。参保人员因务工、探亲、旅游等期间非急诊疾病,应首选居住地或发病地所在的二级或二级以下的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病情危重需转入上级(三级医院)医院就医的,凭二级或二级以下医院的转诊转院手续转入上级医院就医;突发急危重症疾病,应就近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县医保经办机构报告备案(028-36298670)。出院后,在次年2月28日前凭出院证明、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单位务工证明(或社区异地长期居住证明、探亲证明)、转诊转院手续、本人银行卡、身份证(或户口薄)回户籍所在地的中心卫生院报销。
八、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2017年2月3日,城乡居民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接入四川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省级平台,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包括特殊疾病门诊、大病门诊、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实行一单式结算。本地人员转往省内异地就医的,凭转出医院“双向转诊单”在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备案(县党务政务中心一楼),长期驻外的异地就医人员需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相关身份证明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填写《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方可进行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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