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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8571270/2016-00044 |
主题分类:基础分类/文件/文件解读 |
责任部门:促进乡 |
发布机构:促进乡 |
发布日期:2016/9/23 11:02:40 |
关 键 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体系的待遇享受 |
参保人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一次性缴纳下一年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包括普通门诊待遇、特殊疾病门诊待遇、住院待遇、重大疾病门诊待遇。
(一)普通门诊待遇
参保人员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普通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0%,一个保险年度内支付限额为50元/人。
(二)特殊疾病门诊待遇
特殊疾病门诊按门诊可报费用的70%报销,按病种区分为600元、800元、2000元三类限额标准,一名参保人员一年最多报销2个病种,暂纳入特殊疾病门诊管理的病种为15种:2级以上原发性高血压(含2级)、心脏病、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脑中风、肝硬化失代偿期、帕金森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慢性活动性肝炎、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癫痫、精神病。
(三)住院待遇 保障类型 | 医疗机构 | 起付线 | 一档报销比例 | 二档报销比例 |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150元 | 85% | 85% |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 360元 | 70% | 75% |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 460元 | 65% | 70% |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 660元 | 55% | 60% | 异地(市境外)定点医疗机构 | 1000元 | 异地(市境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基础上下降5个百分点 | 封顶线 | 16.5万元/人 | 20万元/人 |
大 病 医 疗 保 险 | 一个参保年度内单次或累计住院的合规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后,个人负担达到8000元以上,扣除8000元后由大病医疗保险按以下比例分段报销。 | 20000元(含)及以下部分 | 50% | 20000元—100000元(含)的部分 | 60% | 100000元以上部分 | 80% |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 在基本医疗定点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不含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单次合规费用,扣除规定的就医起付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后的部分,按以下比例分段报销。 | 8000元(含)及以下的部分 | 10% | 20000元(含)及以下部分 | 20% | 20000元—100000元(含)的部分 | 30% | 100000元以上部分 | 50% | 与重大疾病门诊待遇共享封顶线,一档33万元,二档40万元。 |
(四)重大疾病门诊待遇
暂纳入重大疾病门诊管理的病种为3种: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含慢性白血病)的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
保障类型 | 医疗机构 | 起付线 | 一档报销比例 | 二档报销比例 |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 460元 | 65% | 70% |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 660元 | 55% | 60% | 异地(市境外)定点医疗机构 | 1000元 | 异地(市境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基础上下降5个百分点 | 封顶线 | 16.5万元/人 | 20万元/人 |
大病 医疗 保险 | 按第二档缴费的参保人,单次或累计门诊的合规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个人负担金额达到8000元以上,扣除起付标准8000元后由大病医疗保险报销。 | 报销比例80% |
补充 医疗 保险 | 按第二档缴费的参保人,单次大病门诊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规定的就医起付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金额后的部分,按以下比例分段报销: | 8000元(含)及以下的部分 | 10% | 8000元以上部分 | 50% | 与住院待遇共享封顶线,一档33万元,二档4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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