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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8571270/2016-00045 |
主题分类:基础分类/文件/文件解读 |
责任部门:促进乡 |
发布机构:促进乡 |
发布日期:2016/9/23 11:05:30 |
关 键 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
眉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所需资料 |
(一)即时报销
参保人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直接在医院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上述政策报销支付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在异地就医,严格履行登记备案制度,并按规定在已开通即时结算的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即时结算。
(二)非即时报销
参保人员在未实行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全额垫付,出院后两个月内到参保地乡镇劳动保障和社会就业服务中心(站)报销,外出务工人员费用报销可延长至次年的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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