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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008570374/2016-00013 主题分类:基础分类/文件/政策文件
 责任部门:县审计局 发布机构:县审计局
 发布日期:2016/8/10 11:03:40 关 键 字:政府性投资

仁寿县审计局

2016-06-01  

  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整合审计资源,规范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执业行为,保证审计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仁寿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仁寿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在开展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业务过程中,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限等情形时,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及其复核工作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是指承担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工程决(结)算审计、项目投资绩效审计等审计业务及其复核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指由局长任组长,分管投资审计工作的局领导、纪检组组长、总审计师任副组长,办公室、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审计监督股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机构,负责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招标、项目安排、结果审定等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核机构是指受托参与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复核机构是指受托参与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复核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二章 中介机构入库管理

  第六条 建立参与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审核机构备选库规模设置为12家,复核机构备选库规模设置为3家。

  第七条 入库参与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排名1-12名的进入审核机构备选库,排名13-15名的进入复核机构备选库。委托仁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招标事宜。

  第八条 投标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应当为在四川省境内注册的法人(含省外企业在四川省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证书;

  (三)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有效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证书;

  (四)内部已构建严格有效的项目质量控制体系,有良好的执业业绩,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和违反职业道德执业行为。

  第九条 中标入库的社会中介机构法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签订《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合同》,聘用期限三年。

  第十条 受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服从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并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项目安排管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应当建立投资项目送审台账,安排专人负责对符合送审计条件的项目进行登记、分类,分期将拟委托审核机构审计的项目台账提交给审计监督股。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应当对审核机构实施的每个项目按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进行综合考核评定,在审核机构提交审计报告之后向审计监督股提交该项目的综合考核评定表。

  第十三条 审计监督股应当建立审核机构综合考核台账,对已完成项目的审核机构的综合考核进行管理。

  考核期实施多个项目的,按总得分除以项目个数取平均值确定综合考核得分。

  考核期内没有实施项目或项目未完成的,不确定综合考核得分。若因被审计单位原因召开3次交换意见会仍未完成的项目,可在最后一次交换意见会后对审核机构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四条 审计监督股应当根据送审项目数量,不定期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和相关审核机构召开审计项目安排会,采取抽签方式确定项目审计审核机构。

  第十五条 项目安排按以下原则和程序执行:

  (一)审计监督股对拟安排的项目按送审金额进行排序,确定每个项目的序号。若单个项目送审金额低于500万元,可与其他项目打捆为一个项目,打捆项目总金额不超出500万元。

  (二)本办法施行后的第一次项目安排,受聘的全部审核机构首先采取抽签方式确定抽取项目的顺序号,再依次通过抽签方式抽取审计项目。

  (三)从本办法施行后的第二次项目安排开始,按以下方式执行:

  1.审计监督股根据拟安排项目数量和当期考核结果排名情况,选取与项目数量同比例的审核机构参加项目安排。

  2.送审金额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根据当期考核结果排名顺序选取与项目数量1.5倍的审核机构按照排名先后依次抽签确定项目。

  3.送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根据当期考核结果排名顺序选取与项目数量2倍的审核机构按照排名先后依次抽签确定项目。

  4.送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当期考核结果排名先后顺序依次抽取。

  5.凡是在高金额段已抽中项目的审核机构不再参与下一金额段项目抽取,在高金额段未抽中项目的审核机构参加下一金额段项目抽取。

  第十六条 开展重大项目跟踪审计的审核机构的确定按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送审金额调整为项目投资金额。

  第十七条 项目安排中若遇到以下特殊情况,审核机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调整项目安排:

  (一)审核机构审计自己编制的基本建设概(预)算、标底、结算项目;

  (二)审核机构与审计项目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材料供应、项目管理、造价咨询等相关单位法人代表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参股等经济利益关系的。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应当按照项目安排会议确定的项目安排结果及时组织开展项目审计,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安排结果。

  第十九条 审核机构不得将安排的审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应对委托审核机构审计的项目成立项目监审组,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现场勘测、结果审定、文书撰写、综合考核评定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安排结果确定后的2个工作日内,受托审核机构应当与签订《投资审计业务委托协议书》。

  委托协议书一式五份,受托审核机构保留一份,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保留一份,审计监督股保留一份,办公室存档一份,报账附件一份。

  第二十二条 《投资审计业务委托协议书》签订后,项目监审组应在审计监督股人员的监督下,向审核机构移交已加盖移交资料专用章的审计资料,填写资料交接清单,办理交接手续。

  审计资料原则上实行一次性交接,不接收补充资料。若审计过程中发现缺省重要证据资料,审核机构应向项目监审组提交缺省资料清单,项目监审组报经批准后要求项目业主单位提供资料后按第一次移交资料的程序向受托审核机构移交补充资料。

  审核机构不得接收未加盖移交资料专用章的任何审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审核机构应当在接收审计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监审组提交审计组人员组成情况、项目审计实施方案、项目审计进度表等资料,经项目监审组批准后实施项目审计。

  项目审计进度表应当按照委托协议书约定的审计时限,做出审计工作的阶段安排,应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长负责项目组织实施,负责向或项目监审组汇报工作,接受有关项目情况的任何询问。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审计组组成人员中必须配置1名以上造价工程师参与项目审计,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必须是四川工程师造价协会网上可查的审核机构的正式人员。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审计时限是指审计资料移交的当日至审核机构向提交书面审计报告登记的时间。审核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协议书约定的审计时限完成项目审计,项目审计时限按以下原则确定。若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审计时间的,审核机构应向提交书面申请,按研究批准后书面回复意见执行。

  (一)送审金额500万元以内(含500万元),30个日历天内完成;

  (二)送审金额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40个日历天内完成;

  (三)送审金额1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50个日历天内完成;

  (四)送审金额3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60个日历天内完成;

  (五)送审金额5000万元以上,80个日历天内完成。

  (六)跟踪审计项目按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 审核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审计程序,根据审计专业判断,开展审计取证和确认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审核机构应当在接收审计资料后视项目送审金额大小在10-2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监审组报送项目预审报告,提出审计疑点。

  第二十九条 审核机构在进行项目现场勘测、疑点询问、证据审签、意见交换等重要程序前应当报经项目监审组同意,项目监审组人员应当参加重要程序的全过程。

  第三十条 项目监审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安排前往审核机构项目审计现场,了解项目开展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审核机构与被审计单位发生争议,应本着合法、合规、合理的原则积极处理。确需协调处理的,受托审核机构应向书面说明理由并报送详尽资料。

  第三十二条 审核机构应当在工程项目定案表经业主方、施工方、审核机构三方签字盖章后5个工作日内向提交项目审计报告和审计取证、审计工作底稿等审计业务资料。对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在要求的时间内整改到位并报送整改后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审核机构应当妥善保管项目审计资料,不得缺损、丢失。审计工作完成后,审核机构应完整退还项目审计资料,监审组应认真核实退换资料与移交资料的一致性,办理好资料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审核机构自行保管的审计业务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并接受的抽查。同时,应协助完成审计项目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五章 项目复核管理

  第三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对以下项目开展复核审计:

  (一)当期完成的10%的项目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开展复核;

  (二)经领导小组确定需要复核的项目直接确定开展复核。

  第三十六条 复核项目的委托审计机构在复核机构备选库中通过抽签方式确定。

  第三十七条 接受复核的审核机构在项目复核过程中应积极、主动配合复核机构的工作,及时回复复核机构提出的问题,按要求时间对复核意见进行确认。无不正当理由不得拖延、阻扰、拒绝复核工作。

  第三十八条 复核机构的项目复核结果未正式确定之前,审核机构、监审组成员不得向复核机构提供、告知审核机构的项目审核结果。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审核允许误差率是指审核机构与复核机构对同一项目的审减率之差。按以下原则确定项目的审核允许误差率:

  (一)送审金额500万元以内(含500万元)的项目,审核允许误差率为5%或10万元;

  (二)送审金额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审核允许误差率为4%或20万元;

  (三)送审金额1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审核允许误差率为3%或30万元;

  (四)送审金额3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审核允许误差率为2%或40万元;

  (五)送审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审核允许误差率为1%或50万元。

  第四十条 复核允许误差率是指复核机构与对同一项目的审减率之差。复核允许误差率为1%。

  第四十一条 复核机构的项目审减率大于审核机构的项目审减率,且差值超过审核允许误差率或金额限额的,支付复核机构基本审计费和全部审减金额的效益审计费,不支付审核机构任何审计费用,并终止与审核机构的聘用协议。

  第四十二条 复核机构的项目审减率小于审核机构的项目审减率,且差值超过审核允许误差率或金额限额的,支付审核机构基本审计费和原审减金额的效益审计费,不支付复核机构任何审计费用,并终止与复核机构的聘用协议。

  第四十三条 复核机构的项目审减率大于审核机构的项目审减率,差值未超过审核允许误差率或金额限额的,支付复核机构基本审计费和新增审减金额的效益审计费,审核机构的审计费用按以下原则扣减后支付:

  (一)新增审减额小于10万元(含10万元),不扣减审计费用;

  (二)新增审减金额大于10万元小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按该部分效益审计费0.5倍扣减审计费;

  (三)新增审减金额大于20万元小于30万元(含30万元),按该部分效益审计费1倍扣减审计费;

  (四)新增审减金额大于30万元小于40万元(含40万元),按该部分效益审计费1.5倍扣减审计费用;

  (五)新增审减金额大于40万元小于50万元(含50万元),按该部分效益审计费2倍扣减审计费用。

  第四十四条 复核机构的项目审减率小于审核机构的项目审减率,差值未超过审核允许误差率或金额限额的,支付审核机构基本审计费和原审减金额的效益审计费,支付复核机构基本审计费。

  第四十五条 复核机构复核后,再经审计局复核后的项目审减率大于复核机构项目审减率,其差值超过复核允许误差率的,不支付复核机构任何费用,并终止与复核机构的聘用合同。

  第四十六条 项目审核、复核后以审减率最高的结果作为审定结果的参考,最终审定结果以认定的结果为准。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四十七条 对委托审核机构审计的项目从人员配置、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纪律管理、档案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具体考核事项、分值等细则见附件。

  第七章 审计费用管理

  第四十八条 受聘参与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费用由仁寿县财政局直接支付或由代理支付,受聘社会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收取费用。

  第四十九条受聘参与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基本审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计算)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按送审工程造价的5‰计算;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按送审工程造价的4.8‰计算;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按送审工程造价的4.6‰计算;

  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按送审工程造价的4.4‰计算;

  5000万元以上按送审工程造价的4.2‰计算。

  基本审计费按照(川价发〔2008〕141号)的规定下浮20%执行,其中:公路、铁路、水、坝等土木工程项目基本审计费按规定下浮后再按50%计算。

  (二)效益审计费

  效益审计费按项目工程造价审减额的4%计算。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受聘中介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将采取扣减审计费用、暂停安排项目、终止聘用合同、禁止参与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等方式处理,以上处理方式可单独使用或合并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规定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违反《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八项规定》和廉政纪录相关规定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索贿受贿、弄虚作假的;

  (四)重大问题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

  (五)审计工作或审计结果有重大失误的;

  (六)将受委托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七)对外传播工作中知晓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的;

  (八)按规定要求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九)未严格履行委托协议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仁寿县审核机构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情况考评表(试行)
      20160810114217-83874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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