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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008570374/2016-00015 主题分类:基础分类/其他/其他
 责任部门:县审计局 发布机构:县审计局
 发布日期:2016/8/10 11:18:47 关 键 字:责任清单

仁寿县审计局责任清单

2015-08-10  

  一、部门责任登记表
序 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承办股室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草拟地方性审计法规和规章,参与制定有审计内容的地方性财经法规,并监督执行; 承担组织贯彻执行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审计政策。 法制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对审计法律法规的执行监督不到位,应当发现问题而未发现问题的,应该纠正而不予纠正的;

  3.审计统计数据严重失真的;

  4.对需要保密的文件管理不到位,造成失泄密的;

  5.制定的年度审计计划不符合审计准则的规定、脱离政府中心工作、造成重大失误的;

  6.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1.《公务员法》第5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三章、第六章;

  3.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
承担地方审计法规、规章的草拟、修改和报批,办理有关的协调工作。
承担参与研究制定有审计内容的地方性财政经济方面的法规和政策,提出有关建议。
负责编制全县审计工作计划。
负责全县审计业务统计工作。
2 负责向县政府报告和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 负责根据审计情况提出并制定、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建议意见。 法制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应当向政府报告的重大事项而未报告;

  3.应当向有关部门通报的重大事项而不通报;

  4.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1.《公务员法》第53条;

  2.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
负责向县政府报告和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
3 负责监督社会审计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负责监督社会审计的审计业务质量。 法制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未督促审计监督对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

  3.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核查不到位,出现重大业务质量问题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4.审计执法检查应当发现的带倾向的问题而未发现的、应当纠正而未纠正的;

  5.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1.《公务员法》第5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9条、第30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六章。
负责审计调查研究和业务工作培训。
4 负责县审计局年度审计项目审计执行及其有关交办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负责监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审计监督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监督不到位未及时督查的;

  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要求其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到位情况不到位的未及时督查的;

  4.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对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建议应采纳未采纳或执行起来有难度的未及时报告的;

  5.有关受理部门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受理及其结果的情况监督不到位的;

  6.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4条 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2〕253号)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
负责监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要求其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到位情况。
负责监督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对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
负责监督有关受理部门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受理及其结果的情况。
负责监督有关地方和单位对县委、县政府、上级审计机关有关审计项目实施结果督查类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5 向县政府提交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 承担向县政府提交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   财政金融审计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不如实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的;

  3.审计工作报告未全面反映审计工作情况的;

  4.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1.《公务员法》第53条;

  2.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
承担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
  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具体实施审计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具体实施审计
承担拟定县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总体方案,汇总审计结果。 财政金融审计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2.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3.违反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的;

  4.违反审计八条纪律的;

  5.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未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7.在行政执法中违反法定执法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执法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有权处理的主管部门、纪检机关、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或者在移送中违反相关规定的;

  10.隐瞒审计中发现 的重大问题,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

  11.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1.《公务员法》第5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13条、第52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六章第176条;

  4.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

  
承担审计县级预算执行、其他财政收支及税收征管、县国库办理县级预算资金的收支拨付情况及乡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
承担审计县级国有金融机构和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以及市审计局授权或统一组织的国家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承担审计县属国有担保公司、政府性融资平台公司。
承担对地方债券、集资的审批和发行进行审计监督。
承办上级授权的金融审计监督事项。
承担开展相关业务专项审计调查。
承担依法对县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和决算、县级国家重大工程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1.《公务员法》第5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13条、第52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六章;

  4.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
承担组织对县其他国家建设项目和县国有施工企业、房地产业的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承担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在仁援助、贷款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承担对县属国有资产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境外中资企业和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承担开张相关业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承担审计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其他单位受县政府或县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扶贫开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等。   行政事业审计股
承担审计县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机关、检查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承担开展相关业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承担审计县政府主管部门和其单位受县政府或县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规定直接具体实施审计 承担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经济责任审计分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应责任: 1.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不力,造成严重影响、违反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的;

  2.对村级组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不力的,致使村级组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出现重大审计问题的;

  3.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

  4.应对行政诉讼因工作不力导致败诉的;

  5.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1.《公务员法》第5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9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六章;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6.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
承担根据《审计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安排,组织实施党群、政法、政府非经济部门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承担根据《审计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安排,组织实施对县级经济、科教卫生部门、县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承担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承担开展对党政领导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承担组织指导全县村级组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承担审计县属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组织实施对其他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审计监督。
承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县政府要求对其他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承担开展相关业务专项审计调查。
8 其他公共管理与服务 负责审计计算机网络与公共信息以及业务网络信息资源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   审计信息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2.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3.违反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的;

  4.违反审计八条纪律的;

  5.信息数据失真的;

  6.在行政执法中违反法定执法程序的;

  7对审计系统信息化工作指导不力,造成重大失泄密事故的;

  8.隐瞒审计中发现 的重大问题,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

  9.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1.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28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13条、第52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六章;
制定审计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制定审计网络信息管理办法,并进行日常管理。
负责审计网络信息的安全管理。
负责审计信息建设的技术支持工作。
9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具体事项 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具体工作。 相关内设股室及下属单位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应责任: 1.对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及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2.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1.《公务员法》第53条; 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28条;

  3.其它适用法律法规。
      20160810115730-76809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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