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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857184/2016-00002 |
主题分类:基础分类/动态/工作动态 |
责任部门:县老龄办 |
发布机构:县老龄办 |
发布日期:2016/7/12 11:39:16 |
关 键 字:老年人 |
仁寿县老年人优待规定 |
2016-05-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国老龄办等2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和《眉山市老年人优待规定》(眉府办发〔2015〕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树立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道德风尚,倡导关心、关爱、优待老年人,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优待的对象为60周岁(含本数)以上的老年人,身份证或四川省《老年人优待证》均为确认老年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二条 建立80周岁(含本数)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并结合我县财力实际,按照可持续、适度增长的原则,逐步提高高龄津贴标准。
第三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保障“三无”、“五保”老年人供养需求的基础上,优先照顾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和80周岁(含本数)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第四条政府对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和80周岁(含本数)以上的困难高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和困难程度给予护理补贴。
第五条免除农村老年人举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任务,免除困难家庭老年人基本火化丧葬费用。
第六条房管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依法优先办理,并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有代理人的要严格审查代理资格。
第七条 各医疗机构应设立老年人窗口和通道,方便老年人就医。鼓励各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诊疗费,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建立协作机制,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应内设医疗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应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第九条 认真落实无障碍公共设施建设标准,做好公共场所无障碍建设,为老年人生活、出行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环境。
第十条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设立老年人专座,对老年人实行票价优惠,并对70周岁(含本数)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
第十一条 公厕应配备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对老年人实行免费。
第十二条公园、旅游景点应对老年人实行门票减免,对60周岁(含本数)以上至70周岁以下的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优惠,对70周岁(含本数)以上老年人实行门票免费。
第十三条 各类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公共文
化体育场所应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贫困、高龄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给予学费减免。
第十四条 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应扩大老年人群体参保范围,将80周岁以内的老年人纳入保险范围,对参保老年人应在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理赔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政府应对困难老年人参保给予支持。
条十五条商业饮食服务网点以及水、电、气、通讯、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网点,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和优惠服务。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导银服务。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的老年人应提供优质服务,对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提示相应风险。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受理、审判和执行。
第十八条司法机关应为老年人报案、参与诉讼等提供便利服务,对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办理。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后执行,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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