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政策规定精神,我局在开展调查研究、进行成本监审、拟定方案、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审议同意(仁府定字第2号),决定在全县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和建立气价上下游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一)实施范围。仁寿县城乡居民生活用气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天然气公司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气表为单位实行阶梯计量计价收费。
(二)阶梯气量及气价。将居民生活用气量分为三阶梯,第一阶梯每户每年1—420立方米;第二阶梯每户每年421-660立方米;第三阶梯每户每年661立方米及以上。各阶梯气价按1:1.2:1.5的比价确定。
居民生活用气合表用户不实行阶梯气价。居民生活用气合表用户和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气价均按与居民生活用气第一阶梯气价1:1.05的比价制定。
(三)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标准:
单位:立方米,元/立方米
用户 类别 | 县城区 | 乡镇及农村 |
现行价格 | 阶梯价格 | 现行价格 | 阶梯价格 |
阶梯 | 年用气量 | 价格 | 阶梯 | 年用气量 | 价格 |
户表 用户 | 1.97 | 第一阶梯 | 1—420 | 1.97 | 2.02 | 第一阶梯 | 1—420 | 2.02 |
第二阶梯 | 421—660 | 2.36 | 第二阶梯 | 421—660 | 2.42 |
第三阶梯 | 661及以上 | 2.95 | 第三阶梯 | 661及以上 | 3.03 |
合表 用户 | 1.97 | 2.07 | 2.02 | 2.12 |
(四)计价周期。以完整公立年为单位,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用气月数分摊确定。用气量在周期之内可累积、可结转,在周期之间不累积、不结转。
(五)阶梯气价气费计收办法。实行超额累进加价,计算公式为:
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费=第一阶梯用气量×第一阶梯气价+第二阶梯用气量×第二阶梯气价+第三阶梯用气量×第三阶梯气价
(六)对低保家庭用气实行优惠,每立方米优惠0.15元。
二、建立居民生活用气价格联动机制
气价上下游联动机制是指国家和省对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后,依据成本变化,对下游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顺价调整的机制。若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价格主管部门在考虑输差、税金等因素的基础上,拟定调价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不再召开听证会。其他原因需调整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的仍按听证等程序进行。
三、配套措施
(一)加快户表改造。“一户一表”是实行阶梯气价制度的重要基础条件,各天然气公司要加快户表改造进度,全面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天然气公司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天然气资源供需状况、实行阶梯气价对保障供应和促进节约的重要意义,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面理解和支持。
(三)加大监督检查。各天然气公司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搞好明码标价和相关服务工作,我局将加大对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本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仁寿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