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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8570235/2015-00035 |
主题分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安、安全、司法/16C司法/动态信息/政策解读 |
责任部门:县司法局 |
发布机构: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2015/11/26 15:54:02 |
关 键 字:判决离婚 |
常用法律知识问答:哪些情形下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
2015-04-16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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