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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8571609/2015-00097 |
主题分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综合政务/02Z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责任部门:天峨镇 |
发布机构:天峨镇 |
发布日期:2015/11/25 20:55:39 |
关 键 字: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对在矿山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奖励 |
2015-09-30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矿山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忠于职守,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防止矿山事故或者抢险救护有功的;
(三)在推广矿山安全技术、改进矿山安全设施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四)在矿山安全生产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效果显著的;
(五)在改善矿山劳动条件或者预防矿山事故方面有发明创造和科研成果,效果显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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