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315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64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进一步推进我县药品价格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6月1日起,除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外,放开药品价格,由生产经营者依据有关规定自主定价。此前我县相关药品价格文件,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废止。
二、请卫生和药品监管部门将文件精神及时传达到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
三、我局将对药品市场价格进行监管,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价格垄断等违法行为将严肃查处,确保药品价格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仁寿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