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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8571641/2014-00051 |
主题分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组织机构简介/01A政府/概况信息/其他 |
责任部门:元通乡 |
发布机构:元通乡 |
发布日期:2014/12/23 11:27:09 |
关 键 字:机关,意见,规定,通报,决定,统计,管理,质量,事故,干部,机构 |
元通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
2014-08-08 一、统计数据质量实行分级负责制。乡行政一把手乡是第一责任人;统计分管领导负有领导责任;统计员负直接责任。
二、统计数据质量过错责任是指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违反统计工作相关规定,未正确履行统计工作职责,使统计数据失实,导致统计数据质量事故的过错行为。
三、按照主观过错程度和责任情节,分为一般过错、较大过错及重大过错。
四、追究一般过错责任,由主管领导对负有责任的统计人员进行戒勉谈话,在分管领导所负责的范围进行通报批评。追究较大过错责任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做出书面检查。追究重大过错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五、认定过错责任要充分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做出正式的书面处理决定,将认定的事实及处理意见告知责任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统计机关提出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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