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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008571000/2014-00043 主题分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综合政务/02A文秘工作/便民服务
 责任部门:文宫镇 发布机构:文宫镇
 发布日期:2014/12/19 10:16:26 关 键 字:调查,意见,条例,通知,服务,审批,四川,计划,项目,收费,农村

文宫镇申请再生育服务流程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申请再生育

  2、办理窗口:计生服务窗口

  3、事项类型:承诺件

  4、承诺时限: 乡(镇)接到申请材料后90日内(需作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者鉴定期间除外)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6、窗口电话:028-36771101

  7、投诉电话:028-36771101

  一、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三、办理程序

  1.夫妻双方向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经女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核实后,填写《眉山市再生育申请审批表》(申情病残儿再生育的填写《眉山市病残儿医学鉴定表》),并分别由夫妻双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签字盖章;申请人按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村(居)委会将所有相关材料报送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计生服务窗口。

  4.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计生服务窗口对相关材料复核后提交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计生部门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报县人口计生局审批。

  5. 县人口计生局收到乡(镇)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后进行复核审批(申情病残儿再生育的需报市人口计生委,经市人口计生委组织医学鉴定后,按照鉴定结论作出审批),对批准再生育的填制《准予再生育通知书》,对不准予再生育的填制《不准予再生育通知书》。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计生服务窗口。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计生服务窗口将《准予再生育通知书》或《不准予再生育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发给《不准予再生育通知书》的需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并存档。

  四、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合法夫妻,可申请办理再生育:

  (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2)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3)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4)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5)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6)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7)因丧偶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8)因离婚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无子女的。

  五、申请再生育夫妇应提交的材料有

  1夫妇双方再生育书面申请一份;

  2. 填写《眉山市再生育申请审批表》(申情病残儿再生育的填写《眉山市病残儿医学鉴定表》及母子二寸近照一张)一份、夫妻二寸近照一张;

  3.申请人结婚证及家庭户口薄复印件各一份;

  4根据再生育条件,提供相应其他证明材料:

  (1)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需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其内容包括:

  ① 申请夫妇双方的父母婚史、生育(喂养)子女情况;

  ②申请夫妇婚姻、生育(喂养)子女情况。

  (2)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需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其内容包括:

  ①申请人婚史、生育(喂养)子女情况;

  ②申请人(男方或女方)持有的《革命伤残军人证》复印件一份。

  (3)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需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其内容包括:

  ①乡(镇)人民政府对伤残者是否因公致残予以认定,出具证明一份;

  ②有关部门出具的伤残等级证明(或伤残证)复印件一份;

  ③申请人的婚史、生育(喂养)情况。

  (4)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需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其内容包括:

  ①申请人(男方或女方)父母的婚史、生育(喂养)子女情况,每个子女的年龄、婚姻和生育(喂养)子女的情况;

  ②几个亲兄弟(或几兄弟姐妹)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③几个亲兄弟(或几兄弟姐妹)中无生育能力的医学证明或年龄超过40周岁不能结婚的证明材料。

  (5)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①需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其内容包括:一是申请人双方出生年月、结婚时间(办结婚证时间)、收养子女时间(以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为准);二是现孕情况(孕几个月);

  ②县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③申请人结婚后怀孕前在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作出的患不育症的病情证明。

  (6)因丧偶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①需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其内容包括:一是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的基本情况(住址、婚姻、生育和喂养子女情况);二是再婚后的生育(喂养)子女情况。

  ②死亡证件。

  (7)因离婚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无子女的:

  ①需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其内容包括:一是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的基本情况(住址、婚姻和生育喂养子女情况);二是再婚后的婚姻、生育(喂养)子女情况证明。

  ②离婚方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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