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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8570251/2014-00010 |
主题分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民政、扶贫、救灾/17C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便民服务 |
责任部门:县民政局 |
发布机构:县民政局 |
发布日期:2014/8/7 15:25:46 |
关 键 字:农村五保办事指南 |
农村五保办事指南 |
2013-02-27
一、申办条件
持有我县常住农村户籍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二、申办程序
(一)村民申请。由农村居民本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村民小组代为提出申请。
(二)村委评议。经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示后无重大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收到评议意见后,对申请人的家庭和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有关材料,并说明理由。
(四)民政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后,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建立档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有关材料,并说明理由。
三、办理流程
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
四、办理地点:民政局社会福利股
五、联系电话:36212794
六、、发放方式县财政局、县民政局每月通过银行直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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