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
索 引 号:008570251/2014-00005 |
主题分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民政、扶贫、救灾/17J社会事务管理/便民服务 |
责任部门:县民政局 |
发布机构:县民政局 |
发布日期:2014/8/7 15:09:00 |
关 键 字:办理结婚登记指南及流程 |
办理结婚登记指南及流程 |
2014-01-14 办理结婚登记指南及流程
一、办理结婚登记申请条件:
1、结婚登记必须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2、结婚登记必须男女双方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第三者加以干涉。
3、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
二、办理结婚登记时所需材料:
1、本人户口簿原件(户口簿本人页面上须盖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身份证须在有效期内);
3、三张两寸结婚当事人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
4、现役军人需由县团级以上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统一格式《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以及本人身份证、军官证或士兵证(军官证号、出生日期、部队名称有变化的或未办理身份证的需部队政治机关出具证明,证件过期须更换有效证件)。
三、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6、男/女方身份证不在有效期内的;
7、男/女方户口簿“婚姻状况”栏内容与声明不一致的;
8、男/女方身份证和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不一致的;
9、户口簿、身份证涂改、不清晰、缺损的;
四、结婚序程为:当事人提供证件 初审 填写《结婚声明书》 审查 登记 颁发《结婚证》。收费标准:工本费每对9元。
五、联系电话:36218419
六、办理地点:仁寿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提示:
1、无法提供户口簿的,请到户籍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包括本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及户口所在地址,并加盖户口专用章(证明30天内有效)。
2、无法提交身份证或身份证过期的,请到户籍地公安部门补办有效临时身份证。
3、户口簿、身份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不一致的,请到派出所更正。更改户口须加盖派出所印章,身份证错误请重新办理正确、有效的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4:00-17:00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