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
索 引 号:008571537/2014-00004 |
主题分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综合政务/02Z其他/动态信息/其他 |
责任部门:河口乡 |
发布机构:河口乡 |
发布日期:2014/6/27 10:04:58 |
关 键 字:办法方案 |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二 |
此次培训主要参加人:
食品安全组 长:陈卓然
食品安全副组长:谢茂辉、吴君
各食品安全小组成员、村委干部已经各食品加工经营商。
培训主要内容: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三、 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四、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五、 食品经营企业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
仁寿县河口乡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