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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8571537/2014-00005 |
主题分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综合政务/02Z其他/动态信息/其他 |
责任部门:河口乡 |
发布机构:河口乡 |
发布日期:2014/6/27 10:05:44 |
关 键 字:培训 |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三 |
此次培训主要参加人:
食品安全组 长:陈卓然
食品安全副组长:谢茂辉、吴君
各食品安全小组成员、村委干部已经各食品加工经营商。
培训主要内容:
一、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以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法律规定记录的事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票据,按照有关规定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三、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四、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十项要求。
五、 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六、 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七、 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八、 操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九、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十、 制作凉菜应当达到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的要求。
十一、 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
十二、 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十三、 应当保持运输食品原料工具与设备设施的清洁,必要时应当消毒。运输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
仁寿县河口乡人民政府
2014年4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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