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
索 引 号:008571537/2014-00006 |
主题分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综合政务/02Z其他/动态信息/其他 |
责任部门:河口乡 |
发布机构:河口乡 |
发布日期:2014/6/27 10:06:34 |
关 键 字:培训 |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四 |
此次培训主要参加人:
食品安全组 长:陈卓然
食品安全副组长:谢茂辉、吴君
各食品安全小组成员、村委干部已经各食品加工经营商。
培训主要内容:
一、严禁事项有
(一)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二)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
(三)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 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四)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五)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六)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七)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八)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有关部门责令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停止经营的。
(十一)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改变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至(十二)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十二)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再作为使用油脂销售;禁止将餐厨垃圾及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和作为饲料。
(十三)禁止经营和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四)禁止经营或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十五)禁止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十六)禁止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二、主要的法律责任
(一)项,即: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二)违反严禁事项第(二)至(十一)项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三)违反严禁事项第(十二)项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四)违反严禁事项第(十二)至(十五)项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五)违反严禁事项第(十六)项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六)有关其他违法事项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法律责任条款。
仁寿河口乡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8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