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
索 引 号:008571537/2014-00003 |
主题分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综合政务/02Z其他/动态信息/其他 |
责任部门:河口乡 |
发布机构:河口乡 |
发布日期:2014/6/27 10:03:29 |
关 键 字:法规制度 |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一 |
此次培训主要参加人:
食品安全组 长:陈卓然
食品安全副组长:谢茂辉、吴君
各食品安全小组成员、村委干部已经各食品加工经营商。
培训主要内容:
一、 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相继于2009年6月1日、7月20日正式颁布实施,2010年5月1日,卫生部又同时颁布了《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两办法”)。“一法一条例两办法”对规范餐饮服务经营活动,防范餐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餐饮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法律法规明确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 《食品安全法》、 《实施条例》第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二、 法律法规赋予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一)餐饮服务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十一项要求(《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二)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 肝炎。
仁寿县河口乡人民政府
2014年4月3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