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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857122X/2012-00001 |
主题分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综合政务/02D电子政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责任部门:合兴乡 |
发布机构:合兴乡 |
发布日期:2012/7/19 20:43:13 |
关 键 字:总结,汇报,服务,信息,应急预案,控制,监督,科学,培训,宣传 |
合兴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2012-01-20 为了落实《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时间应急预案》,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提高基层卫生应急能力,做好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医疗救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组织机构及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原则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快速反应,依法处置,群专结合,科学防控。据此原则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机构。
1、应急指挥机构
组 长:李建忠
副组长:吴洪明
成 员:朱琮华 朱晓芬 刘述祥 乐勘胜 彭兰英
职 责:
①组织和动员群专力量,做好和配合上级职能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②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组织和协调;
③监督监察本辖区各部门、各单位、各村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
④评估和总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完善预案;
⑤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演练;
⑥培育辖区服务民间组织,组织开展辖区志愿者服务活动。
(1)综合协议组
组 长:吴洪明
成 员:谢利 李学林 彭兰英 蒋中立 陈国文
余金元 周青
职 责:负责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理和控制过程中的有关工作;协调做好社会稳定和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辖区内外联络及日常事务,交流工作情况,及时汇报防治工作的动态。
(2)应对防控组
组 长:朱琮华
成 员:朱晓芬 苏梅英 文玉群 陈水英 余述祥
李仕付 代超乐 谭柯 毛建奎 李松柏
职 责:协助卫生部门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救治,信息的收集分析及上报等工作;组织和动员村委会力量,开展自救和互救,参与群防群治。
(3)宣传动员组
组 长:吴洪明
成 员:朱琮华 朱晓芬 周青 彭兰英
职 责: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的社会宣传、新闻报道、普及防病知识。
(4)后勤保障组
组 长:肖芳
成 员:乐勘胜 朱加可 朱建军
职 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做好物资供应、经费筹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并做好物资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2、应急处理日常管理机构
办公室设在乡政府内,由刘述祥担任。
职责:负责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协调工作;组织制订、修改村级预案;组织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险因素的调查和隐患排查;组织技术培训和演练;监督检查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做好学校、建筑工地等高危场所防控措施的落实工作;组织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
3、应急技术机构
合兴乡卫生院为本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技术机构,由朱晓芬、周青、谌全周组成。
职责:
①能力建设:负责本单位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②技术支撑:参与制订《辖区预案》,承担技术方案的编制工作,技术方案应与现有的技术规范、方案保持一致;指导、协助驻辖区各单位、居委会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辖区卫生诊断”,分析辖区内各类公共卫生安全隐患,提出改进意见;开展辖区居民的健康教育工作,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
③信息收集: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管理组织,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报告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④措施落实: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专业防控机构,落实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协助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监督、检查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协助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病人的初诊、转诊和应急医疗救治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
4、共创相关机构
(1)村委会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及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村民参与卫生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技能培训和演练;做好和配合政府各职能部门做好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等工作。
(2)公安派出所
依法查处、打击影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处置各种违法活动,保证卫生等部门执行公务,加强流动人员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3)村卫生站、个体诊所
及时发现和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应急工作任务;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工作。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及标准
(一)传染病
1、鼠疫:发现1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2、霍乱:发现1例及以上霍乱病例。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现1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
4、人感染高致病性:发现1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5、炭疽:发生1例及以上肺炎炭疽病例;或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6、甲肝/戊肝: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20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7、伤寒(副伤寒):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20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8、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20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9、麻疹: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20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10、风疹: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11、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12、登革热:1周内,一个县(市、区)发生5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13、流行性出血热: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例以上。
14、钩端螺旋体病: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或者死亡2例及以上。
15、流行性乙型脑炎:1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10例及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6、疟疾: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在恶性疟疾流行地区,以乡镇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2例及以上恶性疟疾死亡病例;在非恶性疟疾流行地区,出现恶性疟疾感染病例。
17、血吸虫病:在未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例及以上;在传播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5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3例及以上;在传播阻断地区或非流行区,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18、流感: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6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10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19、流行性腮腺炎: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20、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21、猩红热: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22、水痘: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23、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
24、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县(区)从未发生过的感染病或发生本县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25、不明原因肺炎: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二)食物中毒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以上及或死亡1人及以上。
2、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三)职业中毒: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的。
(四)其他中毒: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例及以上的事件。
(五)环境因素事件: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例及以上。
(六)意外辐射照射事件: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3例及以上。
(七)传染病菌、毒种丢失: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等菌种丢失事件。
(八)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
1、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10例及以上,或发生1例及以上死亡。
2、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30例及以上;或死亡1例及以上。
(九)医源性感染事件: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十)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2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例及以上。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与通报
1、监测: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运行、维护好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日常监测;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专业防治机构的业务指导,保证监测质量。
2、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应包括辖区内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等。
具体报告内容、程序、方式及时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案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救灾防病与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通报: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按照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机构的授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辖区组织和居民(村民)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和应对措施,保障各项应急工作顺利开展;充分利用辖区或单位的有线电视、电话、广播、公告栏等手段,因地制宜地建设辖区预警、信息通报系统。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和终止
1、应急反应原则:
接到上级政府发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时,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应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确保迅速、有效地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接到邻近乡镇或上级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辖区各相关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服从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乡镇的应急处理工作。
2、应急反应措施:
(1)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的措施
①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开展社区动员,组织本辖区内各有关单位、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协调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相关设施和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②配合专业防治机构,对本辖区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提供相关信息;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病人的隔离、医学观察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和卫生部门的要求,建立临时隔离场所,对需要进行隔离的辖区居民、外来人员及外出返回人员实施家庭隔离观察或集体隔离观察;协助做好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等防控措施的组织与落实;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的封锁工作及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公共场所的消毒、杀虫、灭鼠等工作;配合农业部门做好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对辖区内禽畜和野生动物等异常病死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保护现场、监督深埋和劝阻食用等措施。
③辖区内发生疑似食物或职业中毒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卫生、安监及其他相关部门做好中毒样品的采集及其他各项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及时通知急救中心对中毒病人实施抢救;必要时通知公安部门,配合做好现场保护工作,组织群众疏散,协助专业机构开展中毒原因调查。
④根据政府发布的信息和宣传要求,在辖区内做好宣传贯彻和解释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健康教育和应急知识、技能的培训工作。
⑤采购、接收、分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相关设备、器械、防护用品。
⑥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公)伤待遇。
(2)乡镇卫生院应采取的措施
①开展病人初诊、救治和转诊工作。
②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与管理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程序,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
③配合专业防治机构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设立传染病隔离留观室,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体或居家医学观察,对隔离者进行定期随访;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疫点、疫区的封锁管理;指导病人家庭消毒。
④按专业机构要求,对本辖区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及其家庭成员进行造册登记,为专业防控机构提供基本信息。
⑤做好医疗机构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的处理工作。
⑥开设咨询热线,解答相关问题。为集中避难的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⑦在专业防治机构的指导下,具体实施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现场消毒、杀虫、灭鼠等工作;分配发放应急药品和预防用品,并指导辖区居民正确使用。
⑧做好出院病人的随访与医疗服务工作,落实康复期病人的各项防控措施。
⑨根据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对居民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等个人防护技能的培训。
⑩指导驻辖区各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的制度与落实,协助做好对辖区各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
(3)乡镇相关单位的措施
①按照辖区和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管理与报告工作;对本单位的病人、疑似病人进行登记造成;落实对人员外出限制等措施,对外来人员、外出返回人员进行登记和及时报告。
②配合专业防治机构在本单位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落实现场消毒、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等防控措施。
③执行政府对本单位实施的封锁、隔离措施。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单位内应急隔离场所,做好封锁、隔离期间本单位的生活保障工作。
④做好单位内防护用品、消毒设施的采购、供应、分配和使用工作。
⑤在单位内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解释和健康教育工作。
⑥开展单位及周边地区的消毒、杀虫、灭鼠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努力改善卫生条例,保证单位宿舍、食堂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⑦驻辖区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落实上述应急反应措施的同时,还应根据机构的类型和特点,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积极参与辖区内病、伤员的抢救与诊治;向所在辖区提供人员和技术支持,加强对辖区卫生应急技术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4)公安派出所应采取的措施
①在实施疫区、疫点封锁及人员隔离措施时,对不服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强制执行。
②保护并配合专业防治机构人员进入现场,协助开展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等现场防控工作。
③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实施人员、车辆的卫生检查,对拒绝检查者依法强制执行。
④与卫生部门密切合作,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
(5)村民委员会应采取的措施
①当辖区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进行登记造册,为专业防治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②当辖区内发生重大食物中毒或职业中毒时,配合做好现场保护工作,组织群众疏散,及时通知公安部门,协助专业机构开展中毒原因调查。
③根据实际需要和卫生部们的要求,建立临时隔离场所、并对专业防治机构认为需要进行隔离的本辖区居民、外来人员及外出返回人员,实施家庭隔离观察或集中隔离观察。
④接收、分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相关设备、器械、防护用品;为隔离者提供生活必需品、处理生活垃圾。
⑤按照专业防治机构的要求,动员群众开展公共场所和家庭内的消毒工作。
⑥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对辖区居民做好相应的宣传贯彻和解释工作;组织辖区居民参加健康教育和个人防护知识与应急技能的培训。
3、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乡镇应做以下工作
(1)与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保持联系,密切关注事件发生地区的相关信息。
(2)组织好本辖区内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3)开展辖区内重点单位、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公共卫生安全隐患。
(4)配合专业防治机构,开展疾病及相关因素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管理报告工作。
(5)根据事件发生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对本辖区居民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解释工作;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等个人防护技能的培训。
4、突发公共卫生事业应急反应的终止
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上级政府作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决定,确定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
五、善后处理
1、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配合上级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同时对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自我评估。有条件的社区,可对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经济评估。自我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理措施效果评价、辖区资源的动员与组织情况、辖区各相关组织的协调与配合情况、对上级职能机构开展现场处理工作的配合情况、物资及经费使用情况、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
2、恢复与重建
动员辖区各界力量,充分发挥村委会作用,调动辖区各类资源,开展自助和互助,加快恢复和重建。
3、奖励与表彰
根据上级要求,辖区提出奖励的建议名单并报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并对其事迹精神进行宣传。
4、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抚恤和补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补助;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落实有关待遇。
6、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或协助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1、信息系统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建设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完善辖区信息报告、交流与沟通制度,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监督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驻辖区各单位应完善辖区的电话、广播、公告栏等基础设施,制定并及时更新辖区成员通讯录,准确掌握辖区居民基本信息。
2、疾病预防控制队伍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辖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基层公共卫生组织的建设。辖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设立预防保健科(组),培训辖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卫生服务人员,指导,组织,监督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开展。
3、经费和物资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合相关部门,落实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财政补助政策。
辖区应结合实际情况,做好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4、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应调查所在辖区地形地貌、建筑设施、水流方向、驻辖区各单位等基本情况,制定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避难和救助场所清单,绘制避难和求助场所分布图及标识,并报上级政府和专业防治机构备案。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过程中,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请示上级政府,及时确定辖区公众临时性避难和救助场所,并在辖区显著位置张贴避难和救助场所的地图及标识。被确定为临时避难场所的单位,应服从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的安排,并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紧急情况下,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即刻指定辖区公众临时性避难场所,并随后报上级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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