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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008570032/2016-00097 主题分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综合政务/02A文秘工作/政府文件/通知
 责任部门: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2/23 11:24:17 关 键 字: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寿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寿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仁府办发〔2016〕6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仁寿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30日
  仁寿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明确购买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眉府办发〔2014〕63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5〕34号)、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行为。

  第三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竞争择优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

  第二章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及程序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仁寿县人民政府及仁寿县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第五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六条购买主体于每年3月底前拟订当年购买服务项目计划,经县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县财政局按照县人民政府审定意见批复计划,并在公共资源交易网或当地报刊、电视台等媒体公示。县财政局根据批复情况制定当年《仁寿县人民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原则上限于年初预算已确定项目,若未纳入年初预算确需实施的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在落实资金来源前提下可纳入当年计划,并在《仁寿县人民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中进行补录。对没有纳入当年《仁寿县人民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而又确需实施的项目,在来年优先纳入计划。

  第七条购买主体根据批复计划,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八条服务项目涉及工程的,如工程是安置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水利建设、农村路网建设、移民搬迁、城市及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新农村建设等重大的民生工程,原则上由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事业单位作为购买主体。并严格按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执行。服务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在第八条规定之外的服务项目,参照政府采购有关方式组织实施,可自行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购买主体按照采购计划和需求制定采购文件,并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或报刊、电视台等媒体进行为期不少于10日的公示。购买主体组织随机抽取的专家和购买方代表成立采购小组,与报名供应商进行磋商谈判,在符合采购需求、服务相等的前提下,选择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承接服务方,并将谈判结果及有关资料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县财政局备案。若两次挂网公示采购均未成功的,经县财政局批准,可直接与本地承接主体谈判采购。

  第十条承接主体确定后,应在当地报刊、电视台等媒体公示5日以上,公示无异议后签订合同实施购买服务。如有异议,参照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双方应及时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合同应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有关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购买主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按合同约定对承接主体完成的服务项目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第十三条服务项目验收合格后,购买主体、服务对象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对服务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确保购买服务效果。县财政局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指导,根据需要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评价和再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及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资金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购买主体凭中标(成交)通知书、购买服务合同和验收记录等资料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到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办理资金结算。100万元以上大型项目经县财政局同意,可根据购买服务合同(协议)确定的付费方式和时间要求实行预拨,但预拨额度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0%。

  第十五条强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全过程监督,做到依法依规实施。县财政局严格审核项目真实性,依法确定采购方式,加强购买服务履约验收监督,将履约验收监督结果作为资金安排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并不定期抽检项目,对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扣减购买主体指标,并责令其追回资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操作程序,确保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审计部门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纳入审计计划,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提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监察部门应加大对政府购买服务领域违法行为的问责查处力度,依法对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公务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建立政府购买服务考评机制,考评结果对外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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