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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8570032/2016-00098 |
主题分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综合政务/02A文秘工作/政府文件/通知 |
责任部门: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6/2/23 11:25:20 |
关 键 字:仁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通知 |
仁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通知 |
仁府函〔2016〕24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为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研究,2016年春节期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打非治违、巡防巡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限放时间
2016年2月7日至2月23日。
二、工作目标
确保春节期间全县不因燃放烟花爆竹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和引发重度以上空气污染。
三、工作机构
成立仁寿县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春节期间全县烟花爆竹禁限放和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组长:王军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杨红兵县政府副县长
胡波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成员:陈德宽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张瑜县监察局局长
陈建国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彭德忠县环保局局长
宋通鑫县安监局局长
何建军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局长
吴洪波县工商质监局局长
熊燕翔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大队长
胡永生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高童全县公安局副政委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由宋通鑫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四、禁放区域及限放要求
禁放区域:仁寿县中心城区国道351线(原省道106线)以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地方采取限制燃放方式,各乡镇根据自身情况,自行确定并公布禁限放区域和场所。
限放要求:燃放1.5寸以上,高度超过30公分以上的组合烟花(B级和B级以上产品)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燃放;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必须经县公安局批准;严禁在文物保护单位、重点防火单位、(输)变电设施、居民小区、人员集中的单位或地点以及易燃易爆单位附近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必须选择空旷和远离建筑物、人群、公路的地方;未成年人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人陪同下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五、职责分工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负责制定公布并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全面排查整治辖区内非法制售烟花爆竹的行为,配合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县环保局:负责做好空气质量监测工作。
县城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各类贩卖和燃放烟花爆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进行整治和查处。
县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各零售网点的日常安全管理;负责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查处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对非法制售烟花爆竹的可疑地点进行排查。
县公安局:负责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邮寄烟花爆竹的治安、刑事案件,查清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原材料的来源及非法烟花爆竹的去向;在集中整治行动中,对拒绝、阻碍或暴力威胁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依法严厉打击;组织对收缴的非法烟花爆竹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进行安全销毁;严格控制和管理烟花爆竹燃放地点的选址、规划和审批。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批运输烟花爆竹车辆资质,要求烟花爆竹运输企业不得承运非法生产、储存、销售及手续不全的烟花爆竹产品及原材料。
县工商质监局:严把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的注册登记准入关,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行为,严把进入仁寿市场烟花爆竹质量关,打击和查处各种生产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的违法行为。
县委宣传部:负责烟花爆竹禁限放有关规定和安全管理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
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做好应急救援有关准备工作,负责限燃区域消防巡防巡查有关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标语、传单、短信、微信、微博等形式广泛宣传禁限放政策、安全管理相关政策和《烟花爆竹安全燃放须知》等信息,营造烟花爆竹禁限放和“打非治违”工作氛围。积极引导群众理性燃放烟花爆竹,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减轻大气污染,维护群众身体健康。
(二)各乡镇要对辖区内的经营点逐点排查,联合安监、派出所、工商质监对无证经营摊点予与取缔;对产品不合格,未粘贴封签的产品予以罚没;对经营点达不到基本安全条件的,暂扣经营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经营。
(三)县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联合执法小组在春节期间采取联合执法行动,掀起强大的整治工作声势,严厉打击禁放区燃放、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对收缴没收的烟化爆竹产品逐镇集中报公安部门组织集中销毁。
(四)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要分兵把口,突出重点地抓好燃放点安全工作,制定防控工作预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把燃放者集中在燃放点燃放,严防死守,确保安全。
仁寿县人民政府
2016年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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