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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008570032/2016-00029 主题分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综合政务/02A文秘工作/政府文件/通知
 责任部门: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1/5 10:33:41 关 键 字: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实施方案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寿县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仁寿县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8日

  仁寿县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

  项目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5〕90号)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府办发〔2015〕64号)文件要求,全面清理整顿全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促进依法治理和环境质量改善,推动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全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严肃查处环保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分类处置、实事求是原则妥善有序化解历史遗留问题;通过对建设项目“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关停一批”,促进经济社会和环保协调发展。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清理阶段(2015年12月22日前)。

  各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和各园区管委会要认真动员企业自查上报并组织人员深入调查,对辖区内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并将清理情况按时上报县环保局。清理重点围绕以下四大类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已经建成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正在建设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履行环评手续的建设项目;未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

  (二)制定方案阶段(2015年12月25日前)。

  县环保局针对清理发现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情况,分类提出处置意见,制定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落实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落实逐一整改要求,并如实填写《仁寿县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情况统计表》,于2015年12月25日前上报县政府。

  (三)全面整改阶段(2016年5月31日前)。

  由县政府督查室牵头,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水务局、县畜牧兽医局等部门配合,依据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处置意见和整改方案,对各乡镇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确保整改到位。在2016年5月31日前,各乡镇和园区完成辖区内所有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整改任务,并将整改情况报县政府。应当关停取缔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关停取缔的完成时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11月30日。

  三、工作重点

  (一)严格执行清理整顿政策。各乡镇政府和各园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清理范围和清理处置原则认真进行清理处置,力求真实、准确、全面,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着重清理整顿四类环保违法违规项目,准确掌握项目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投产时间等时间节点,认真论证项目环境可行性,对照清理范围和清理原则,准确定性、定位,提出处置意见,制定整改方案,依法科学处置,确保环境安全。

  (二)严肃查处未批先建行为。各乡镇政府、各园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对未批先建环保违法违规项目危害性的认识,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对未批先建环保违法违规项目的查处力度,杜绝未批先建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出现。清理出的未批先建环保违法违规项目,要严肃查处。2015年1月1日后新产生的未批先建环保违法违规项目,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理。到2014年12月31日仍在建设或建成未投产的未批先建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理,责令其停止建设(生产),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按照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报批,予以规范。经论证不具备环境可行性的建设项目,予以关停,并可责令修复场地。2015年1月1日以前已正式投产的未批先建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作为已有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以及省政府工作方案“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关停一批”的要求分类处理。未批先建环保违法违规项目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其他较重大损失的,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严格实施环保备案管理。对符合《四川省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要求,污染物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环境风险可控的未批先建项目,由县政府委托县环保局组织开展评估。县环保局组织对项目进行评估审查,评估审查结果报县政府审定同意后,实施临时环保备案管理,纳入日常环境监管。项目业主单位及主管部门要加强环境管理,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确保达标排放和环境安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由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水务局、县畜牧兽医局等部门参加,建立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协调机制,指导督促各乡镇和各园区抓好清理整顿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清理整顿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报工作情况。各乡镇政府及各园区管委会要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企业主体,程序规范,落实到位”的清理整顿工作格局。

  (二)严格责任追究。各乡镇政府及各园区管委会要加强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和核查,严肃清理整顿工作纪律。对工作不重视、调查摸底不彻底、不准确的,县政府督查室公开通报;对违法违规建设问题严重且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县监察局约谈主要负责人;对未按期完成清理整改任务的,县目标办扣减年度环保目标考核分值。

  (三)认真履行承诺。各乡镇政府及各园区管委会要认真履行项目建设前提出的环境、安全及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住宅等敏感建筑搬迁、区域污染物总量削减、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等承诺,支持项目及时整改到位,全面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

  附件:仁寿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限期整改情况表

  附件

  仁寿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限期整改情况表

  
序号 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名称 开工时间 项目现状 环保违法违规行为 清理处置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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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一、“项目现状”按以下情况填写:1.项目在建;2.项目建成未投产(建成时间);3.项目建成已投产(投产时间)。

  二、“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分以下四类情况填写: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已经建成;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未经审批,正在建设;3.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履行环评手续;4.未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

  三、“清理处置意见”按清理处置依据规范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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