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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008570032/2016-00031 主题分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综合政务/02A文秘工作/政府文件/通知
 责任部门: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1/5 10:35:57 关 键 字: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寿县土地和规划建设领域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活动方案的通知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寿县土地和规划建设领域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活动方案的通知

  
  
  仁府办函〔2015〕116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仁寿县土地和规划建设领域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活动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8日
  仁寿县土地和规划建设领域法律法规

  知识宣传活动方案


  为认真落实全国治理违法建筑工作现场会及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等相关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县土地和规划建设领域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工作,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积极保护公共资源、维护公共利益、促进依法建设,有效防止元旦、春节期间务工回乡人员盲目乱建,特制定土地和规划建设领域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活动方案。

  一、活动目的

  通过各乡镇、园区、村(社区)学习有关文件以及向广大群众广泛宣传土地和建筑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等,进一步提升基层党委政府法治思维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教育引导好广大群众合法合规建设,保护公共资源,维护集体利益,有效促进我县土地和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活动时间

  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3月31日。

  三、宣传内容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

  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

  5.《仁寿县土地和建筑市场管理七个不准及责任追究办法》、《仁寿县土地利用、矿产开采、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仁寿县土地利用、矿产开采、开发建设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仁寿县土地利用、矿产开采、开发建设动态巡查责任管理机制》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文件。

  2015年10月18日住建部在浙江省义乌市举行的全国治理违法建筑工作现场会和市国土资源共同责任机制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等相关内容。

  四、活动方式

  由县国土规划住建综合执法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协调办)牵头,以各乡镇和园区为活动主体,县级有关部门配合,形成县、乡镇、村(社区)三级联动宣传。

  (一)针对各乡镇、园区和村(社区)相关人员。

  1.召开一次大会。各乡镇和园区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国土规划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会议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好基层组织在控规控建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

  2.剖析一个案列。各乡镇和园区要认真组织相关人员,选择一个国土规划住建领域典型案例,集中剖析研究,举一反三,明确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使典型案例教育成为推进控规控建工作的有效抓手。

  (二)针对广大人民群众。

  1.拉一条标语。各乡镇和园区要针对本次活动,在场镇、学校等人口密集区域,设立宣传标语,切实让控规控建工作深入人心。

  2.做一块展板。各乡镇和园区要针对本次活动,做一块宣传展板,大力宣传国土规划住建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办事程序、违法危害以及违法后果,真正形成不想违、不敢违、不能违的良好风气。

  3.印一份传单。各乡镇和园区要针对本辖区实际情况,印发一份传单,重点包括国土规划住建领域办事流程、注意事项、乡镇政府和园区管委会相关业务股室咨询电话等,增加传播影响,方便群众及时对照查看,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走合法途径,依法进行建设活动。

  4.办一场咨询。各乡镇和各园区管委会要组织相关业务骨干,在场镇、学校等人口密集区域,开一场咨询活动,现场为群众答疑解惑,切实解决服务好群众“最后一公里”的实际问题。

  5.备一辆宣传车。各乡镇和园区要整合组建一辆配备音响和相关宣传画板的宣传车,沿辖区主要道路,送法下乡,流动广播宣传国土规划住建领域法律法规和办事程序等,进一步提高辖区群众遵法守法意识。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本次宣传活动,是深入贯彻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县域范围内控规控建工作,维护全县土地和建筑领域科学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和园区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确保人员、时间、内容和效果四落实。

  (二)严密组织。各乡镇和园区要确定牵头领导,成立专门的宣传领导小组,制定相应宣传方案,切实抓好辖区内的宣传教育工作。县协调办要及时收集各单位宣传方案,做好备案备查工作。

  (三)确保效果。各乡镇和园区要围绕这次宣传活动,把宣传工作与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结合起来,与增强依法行政意识结合起来,创新方法,丰富内容,确保宣传取得实效。由县协调办牵头,对各乡镇和园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对活动开展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单位通报批评。

  附件:宣传活动相关资料

  附件

  宣传活动相关资料

  各乡镇和园区要结合辖区工作实际,从中摘录、补充,制定符合辖区实际情况的宣传方案。

  一、全国治理违法建筑工作现场会主要精神

  2015年10月17日,经李克强总理、张高丽副总理批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在浙江省义乌市召开全国治理违法建筑工作现场会,总结推广浙江经验,部署全国治理违法建筑工作。会议主要精神如下。

  (一)陈政高部长讲话主要精神。

  1.充分肯定浙江省工作经验。一是领导重视。领导班子齐上阵、共同抓,让舆论和社会监督,自上而下形成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监督考核体系;二是下大决心。形成破釜沉舟、排山倒海、势如破竹拆违气势,截至2015年9月底,浙江省共拆除违法建筑4.3亿平方米,拆出了和谐,拆出了公平,拆出了公信力,拆出了法律尊严,拆出了良好环境,也拆出了发展空间,极大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三是依法依规。坚持法制先行,拆控并举,防患于未然,形成让人“不敢、不能、不想”搞违法建筑的长效机制,做到规范化和制度化,让群众真正感到自己是治违工作的最终受益者,赢得民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分析了违法建筑的危害性和严重性。违法建筑成为城市发展和建设管理的拦路虎、绊脚石和老大难问题,破坏了城市形象、破坏了公平正义、破坏了法治尊严、破坏了政府公信力,从全国看,违法建筑范围广、危害大、影响深,这个问题已经到了痛下决心、下大力气全面解决的时候了。

  3.明确要求坚决打赢治理违法建筑攻坚战。治违工作是一场硬仗,必须要一鼓作气、一以贯之、一抓到底。一要争取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一定争取把治违工作列为党委、政府的一把手工程,否则这件事干不成。二要形成强大的社会氛围。充分发挥各方面的力量,在全社会形成治理违法建筑的强大氛围,特别要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最大限度地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最大限度地在全社会形成共识,最大限度地创造治违的有利局面。三要制定好时间表、路线图。各地要结合学习浙江经验,精心制定本地的治违工作方案,切实摸清违法建筑底数,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四要建立长效机制。从现在起划出一个时点,以前的违法建筑必须全面治理,以后再也不产生新的违法建筑。五要勇于担当。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有强烈的责任心,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精神,勇往直前,冲锋陷阵,不达目的决不罢休,坚决打赢治理违法建筑的攻坚战。

  (二)浙江省“三改一拆”主要经验。

  一是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强势推进。将治违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实行月报工作进度、季度督查通报、年度实施考核等制度,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奖惩挂钩,层层发动、全面部署,广泛动员、全民参与,上下一心、全省联动,形成了众志成城、强势推进的良好氛围。

  二是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党员干部带头示范,坚持依法公平公正拆违,坚决查处和防止“拆民不拆官”、“拆贫不拆富”、“拆小不拆大”、“拆易不拆难”现象,赢得了广大群众的信任,消除了各种阻力和矛盾,全省拆违自拆率达到90%以上,没有发生一起重大群体事件。

  三是拆改结合,惠民利民。坚持以改带拆,以拆促改,拆改结合,惠及民生。通过拆,消除房屋安全、消防安全等隐患;通过改,消除脏乱差,改善人居环境,改出美好生活。

  四是巩固成果,常态长效。省委、省政府提出在全省开展“无违建县(市、区)”创建三年行动,制定完善创建标准,将土地卫片执法、网格化管理等纳入无新增违法建筑要求,同时实现无非法“一户多宅”、拆后土地有效利用、社会平安稳定。各市、县(市、区)一手坚定推进拆和改,应拆尽拆,应改尽改,一手大力推进创和建,扎实建立城市“一幢一档”、农村“一户一档”台账,健全县、乡、村三级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体系,巩固“三改一拆”成果,着力在无违建乡镇(街道)、村(社区)、小区、河道、道路创建上下功夫、求实效,充分发挥群众和媒体的作用,借助信息化手段,形成立查立改、追责问责长效管理制度,到2017年末,全省力争创建一批无违建县(市、区)。

  二、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摘要。

  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摘要。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摘要。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2.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3.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4.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摘要。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摘要。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物业管理条例》摘要。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1.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2.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3.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摘要。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2.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3.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4.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1项、第2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3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4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1.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4.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八)《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摘要。

  第八十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在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拆除。

  第八十四条在城市、镇和乡、村规划区内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批准用途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设超过批准规定期限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转让、出租、抵押等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拒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机关、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强制拆除、没收实物或者没收违法收入,公安、工商、房管、城管等各有关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摘要。

  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工,并可处以工程总造价0.5%至2%的罚款:

  1.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报建的;

  4.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审批和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

  6.涉及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维修及装饰工程,以及涉及建筑物外型变动的工程,没有设计方案且未经批准而擅自动工的;

  7.擅自更改设计文件的;

  8.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十)《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摘要。

  第十五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的划分与管理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1.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第十九条城镇临街建(构)筑物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其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这里所指的违章搭建,是指在临街建(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等建(构)筑物之上的搭建。

  (十一)《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摘要。

  第五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房屋装饰装修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行为;

  2.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行为;

  3.侵占、损坏楼道、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行为;

  4.擅自改变房屋、绿地使用性质等行为;

  7.占用消防通道、封堵出入口通道等行为;

  9.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摘要。

  2.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能源、安全监督、公安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承担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相关工作。

  5.城镇社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地域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分片区落实巡查责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发现和劝阻本区域内乱搭乱建及影响房屋安全的违法建设,并及时报告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

  6.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应当书面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

  7.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公共利益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内容、规划条件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2)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但不按照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3)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4)在供水、供电、供气、输油管道、管线等法定保护区内进行违法建设的;(5)其他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9.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已经建成的乡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以及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已经建成的村民住宅,应当取得规划许可而未取得,但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完善相关批准手续。对于不符合规划条件、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已经取得规划许可但违反规划许可内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

  12.违法建设不得作为生产和经营场所。单位或者个人以违法建设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税务、文化、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部门不得办理。

  13.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与供水、供电、供气、输油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立行政执法协助机制,制定制止违法建设的具体措施。

  17.本决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已取得规划许可但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行为和建筑物、构筑物。

  (十三)《基本农田“五不准”》摘要。

  1.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

  2.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耕件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

  3.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

  4.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5.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三、相关政策规章

  (一)眉山市国土资源共同责任机制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摘要(2013年12月31日)。

  1.设施农用地管理,必须坚持执行“九个严格”,即:严格按照科学合理原则选址、严格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严格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严格执行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严格落实设施农用地复耕(复垦)制度、严格实行设施农用地用途管制、严格设施农用地批后监管共同责任、严格依法查处设施农用地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设施农用地监督检查制度。

  2.《关于确定各类违法建(构)筑物强制拆除行政执法主体的意见》。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在眉山城市规划区和市域县道以上交通干线两侧控制区域内的各类违法建(构)筑物强制拆除工作,坚持“联合执法、确定主体、共同配合”的原则,建立共同责任机制。

  (2)在城市规划区,市域县道以上交通干线两侧控制区域内(乡镇、村庄规划区外)的各类违法建(构)筑物强制拆除的行政执法主体确定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及辖区乡镇(街道办)参与联合执法。其中:东坡区辖区内,眉山城市规划区248平方公里以外的行政执法主体确定为东坡区住建局。

  (3)在城市规划区外,乡镇、村庄规划区内的各类违法建(构)筑物强制拆除的行政执法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予以指导。

  (4)在城市、乡镇、村庄规划区及市域县道以上主要交通干线两侧控制区域外的各类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主体确定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参与联合执法。须实施强制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仁寿县土地和建筑市场管理七个不准》(仁委办〔2012〕62号)。

  1.不准在集体土地(含宅基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或违规建设。

  2.不准任何个人和企业参与国有、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工作。

  3.不准在未经“招、拍、挂”取得的经营性用地上进行开发建设。

  4.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新农村建设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

  5.不准在国有土地上突破规划指标进行建设。

  6.不准在重要交通沿线控建区范围内新审批宅基地。

  7.不准在未获得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批准建设项目。

  (三)《关于印发〈仁寿县土地利用、矿产开采、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仁寿县土地利用、矿产开采、开发建设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仁寿县国土规划住建执法监察意见书发放暂行管理办法〉和〈仁寿县土地利用、矿产开采、开发建设动态巡查责任管理机制〉的通知》(仁府办发〔2014〕62号)文件内容,以管理人员为主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文件精神。

  (四)《仁寿县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严格规范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设施农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协议,并报国土资源、农业、环保、畜牧主管部门备案。

  1.提出申请。经营者持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用地书面申请。

  2.选址预审。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负责牵头协调国土资源、农业、环保、畜牧等部门参加,统一对设施农用地选址进行现场踏勘,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现场作出预审查意见。

  3.签订协议。通过现场预审查,基本符合相关要求的,经营者与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协商。乡镇人民政府对相关条款严格审核,重点审查是否符合相关规划,是否为其他禁止安排设施农用地的区域,对意向性用地协议(流转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进行审核,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要通过乡镇、村级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按照《眉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眉府办发〔2014〕60号)等相关规定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4.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人民政府应于公告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将《设施农用地项目信息备案表》(附:用地协议、设施建设方案、公告公示文本)等设施农用地备案材料报送县国土资源局。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县国土资源、农业、环保、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会审,会审通过后县级各部门予以备案。县国土资源局对选址是否合理、是否占用基本农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是否超过规定面积、是否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是否存在非农建设用地等进行备案核实;县农业局、县畜牧兽医局、县水务局对项目设立是否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经营、规模化农业产业发展和规模化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备案核实;县环保局对规模以上畜禽养殖设施农用地选址及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备案核实;县畜牧兽医局对规模化畜禽养殖防疫条件、布局要求进行备案核实。

  5.用地批复。乡镇人民政府按程序报备,县级有关部门无意见且会审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复经营者,并抄送县级有关部门,经营者收悉批复后方可进行设施建设。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动工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督促纠正后重新报备。

  四、办理流程

  (一)办理国土规划建设手续的基本流程。先申请所在地的村(社区)、乡(镇)审查审核后,递交到县国土资源局,经同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建设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再按程序申报县城乡规划局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内容,可载明当地咨询电话)。

  (二)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1.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方案;2.用地协议及土地流转协议,公告公示文本;3.土地复耕(复垦)保证金收据;4.勘测定界图和规划审查图(西安80坐标系统),经营者委托有测绘资质的机构对拟用地进行勘测定界;5.农业生产经营者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营者属企业或专业合作社的要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三)购新房七看。一看开发公司资质和营业执照;二看国有土地使用证;三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五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六看购房合同是否正规、是否网上签约和房管局备案;七看户型图和模型与建筑实际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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