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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008571676/2014-00007 主题分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综合政务/02D电子政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责任部门:向家乡 发布机构:向家乡
 发布日期:2014/11/17 10:13:55 关 键 字:预案

向家乡处理突发事件预案

  

根据上级有关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重要指示,为吸取教训,依法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维护全乡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政治治安环境。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以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为目标,以防止聚众打砸抢烧、严重阻塞交通、围堵冲击党政机关等为重点,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下同性质的矛盾,力争把事件制止于始发状态,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尽最大努力确保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全乡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

二、 组织领导

成立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王超

副组长: 吴学军 吴建军

成 员: 杨立东 白全安 彭灵 张勇 胡维军

张 勇 吴江勇 辜良春 汤立军

三、处理流程

(一)各村、各单位要密切关注掌握各种可能发生的重大群体事件的苗头和动向,一旦接到群体性事件情况报告,要在第一时间报告乡处理突发事件领导小组。

(二)启动预案

根据乡处突领导小组意见,启动处突预案由乡党政办迅速通知处理领导小组相关责任人。

(三)领导运行

领导小组成员迅速到现场处置,如组长不在由乡指派一名小组成员负责,依据处突预案及时靠前指挥。

(四)组织力量

各村和相关单位要做好紧急动员,确保整体调度指挥。

(五)现场处置

对越级集体上访人员,要迅速布网设防、守点堵卡,进行有效拦截,尽量把人员控制在本乡;对特殊群体串联、聚会活动,要立即行动,及时驱散,防止其纠合联动扩大影响;对发生堵路、堵桥、冲击党政机关等群体事件,要调集足够警力和其它力量,调配交通工具和其它物质,果断处置,把影响和损失降至最低限度。

(六)善后处理

待事态平息后,现场处突负责人根据事件发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作出相应善后处理决定,对处突中发现相关责任人有推诿、渎职行为的,报上级主管单位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送司法部门处理。

四、 处置措施

重大群体性事件处置措施主要有5种,处突领导小组应根据事件发展和处置需要,灵和运用。

(一) 现场管制措施

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下列现场管制措施:

1.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未经检查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

2.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

3.实行区域性交通管制。

4.守护重点目标。

5.检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检查嫌疑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

6.未经现场指挥批准,任何人不得在事件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采访、报道等活动。

(二) 强制性措施

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性措施:

1.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围观人员立即离开现场,责令聚众组织者立即解散,责令聚集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迅速疏散。

2.对超过限定时间仍滞留现场人员,可以采取必要的驱逐性措施,但要尽量避免伤亡。

3.仍不离去的人员或进行煽动人员,可以扭送公安机关。

4.对正在进行打砸抢烧的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并强制扭送公安机关。

5.对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用于非法宣传、煽动的工具、标语、传单等物品,予以收缴,并依法处理有关责任人。

(三) 现场取证措施

在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时,可以依法采取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取证,为现场处置和事后依法处理提供证据。

(四) 审查处理措施

对被强行带离现场或者被挽留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处理。

(五) 现场清理措施

在重大群体性事件处置过程中,应当及时救治受伤人员。事件平息后,立即清理现场,撤出路障,解除现场管制和交通管制,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五、 责任与追究

(一) 情况报告的责任

1.突发事件一旦出现,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当迅速向上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如因瞒报和迟报,错失处置最佳时机,引发事态升级、事态扩大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2.发生地负责人向相关领导、单位报告,接报属一般工作人员的,必须迅速向处突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报告。否则,追究其不报的责任,接报人属主要负责人的,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工作预案。

(二) 领导小组的责任

处突领导小组在接到情况报告,应果断作出处理决定,并迅速部署,同时对事件发生地作出相应指示。因领导小组部署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三) 组长的责任

处突组行接到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集结力量,靠前指挥,正确决策。对不服从指挥,影响处置工作的,追究其责任。

(四) 责任追究

对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存在的失职、渎职、处置不当等问题的责任人要区别对待。对因紧急情况下果断处置造成的问题,原则上应减轻或免除责任追究。对因推诿等待、渎职逃避而延误处置时机的,要严厉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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